業餘聯賽盃 2005 (冬季)
* 比 賽 規 則*
1.
開賽日期: 2005年11月27日開賽。
2.
比賽地點: 文康署轄下之市區室內運動場。
3.
球員資格: 3.1. 球員年齡不設上下限,但凡未滿18歲之參與成員,該隊之負
責人或隊長,必須負上應有監護人責任。
3.2.
凡於2001年內參與香港甲1組籃球聯賽或更高級別之籃球比賽則當作有分球員論,每位球員3分。
3.3.
本會將設有分球員報名之上限為2名,但出賽時最多只限1名,如未能遵守將會被取消該場之資格
4. 報 名: 4.1. 各隊需得到球員同意代表該隊參加本賽後,才能辦理該球員之報
名手續,球員合約由球隊與球員自行簽定。
4.2.
每隊球員限報14人,報名後可以更換(最多3次),比賽開始後補報之球員72小時後方得出賽,每球員只限報名參加1隊。
4.3.
已報名球員如欲更換報名球隊,必須於下次出賽前72小時通知委員會,並需繳付$500之手續費。
5. 違犯章則: 5.1. 球隊遺派未報名(包括未辦齊報名手續)或罰停賽球員出賽,均
作違背章程論,並可取消其比賽資格。
5.2.
如有球隊職球員被賽會職員投訴,違犯章則或違反體育精神或被
當值裁判員判「奪權犯規」者,賽會接報告後交由比賽小組或紀
律小組審訊判決之,在判決前該球隊或球員暫不能參加比賽。
5.3 凡球隊於同一賽季內兩次或以上因被賽會裁判、職員投訴,違反章則或違及體育精神而被取消比賽資析,本會將保留權利取消該隊餘下賽季之比賽,並不予發還該賽季之按金
6.
出場前後: 每場比賽將實施如下規定:
6.1.
每場比賽開始前,雙方已登記在記錄冊上之球員,委員會有權要求將身份証明文件呈交當值記錄員(註一)對照,以確定其身份與記錄冊上填寫相符甚至用來確定其年齡是否合符該項比賽之規定)。
6.2.
如果記錄員發覺球員填報違規球員,警告球隊立刻更正,球隊如不合作,裁判可決定取消這場比賽,並將事件交回會方處理。
註一: 本會派出之臨場委員或即場裁判均可執行此規。
6.3.
於開賽後,如球隊在派出沒有登記在即日出場表時的球員,會方會通知該名球員當日不可出場,但如球隊要球該球員在場上作賽則判場外技術犯規,對方自動獲得2次罰球機會兼射完後由中場開球,但該球員之後就可在場上繼續比賽。
6.4.
在任何情況下, 如會方發現球隊派出沒有登記在報名表之球員出賽,.就算比賽後, 不理勝負, 會方均有權將球賽取消或改判。
7.
比賽規則:
7.1原則上以2004 國際籃球規則。除第1節採取跳球作開始外,其餘每節均不會跳球. 第1節取得控球權球隊, 第2和3節均由對方開出底線球, 至第4節才再獲得底線開球權利.
7.2 於第四節最後兩分內,任何球隊要求暫停後,應於中線發球
8.
比賽制度:分組第1輪單循環制及第2輪淘汰制。勝方3分, 和2分, 負方1分, 棄權0分
9.
比賽積分: 根據『2004國際籃球規則』計算。
10.
比賽計時: 10.1球隊要求暫停每次30秒均會停錶,第1,2節合計2次,第3,4節則合計3次。
10.2
每場賽事分4節各10分鐘。第1節與第2節比賽和第3節與第4節比賽休息時間為1分鐘,
第2節與第3節比賽休息時間為2分鐘。 除暫停外, 其他情況均不停錶。
10.3 第4節最後2分鐘將會停錶作賽。
10.4 球員在死球時, 控球隊球員可向最近之裁判要求暫停, 但若經中場裁判發現違規即判技術犯規
11.
裁 判: 由本會指定註冊裁判擔任。
12. 改 期: 12.1 秩序編定,不得申請改期,如遇特別事故,賽會有權將比賽更改。
12.2天文台在首場比賽前3小時仍懸掛8號風球或黑色暴雨警告,當天所舉行之賽事取消。
12.3如有任何疑問請電委員會成員
Mr
Poon :9010 8902
13. 棄 權: 13.1 凡參加球隊應依照比賽秩序編定時間派隊出場比賽。
13.2 如逾時10分鐘不派隊出賽(或不足法定人數)判作棄權論。
13.3每隊隊員必須於指定時間前15分鐘到達賽場及簽到,開賽後不
得更改。球隊如累積兩次未派球隊出席賽事而事前未有通知本會, 本會則有權取消其以後在季中之出賽資格。
14. 退 出: 如球隊報名後退出或被取消資格,報名費亦不發還,如在比賽中途退
出,所有積分亦取消之。
15. 獎 品: 15.1 頒獎禮會於決賽後即時頒發。
15.2 第2輪淘汰賽設有冠, 亞, 季軍之隊伍,贈獎杯乙座及獎牌永遠保存。
15.3 凡獲MVT, MVP, 籃板王, 3分王, 得分王, 助攻王, 偷球王均獲贈獎杯永遠保存。
16. 球 衣: 16.1 每名球員其球衣前後,應有明顯之號碼,背部號碼至少要有8英吋高,胸部號碼至少要有4英吋高,規定號碼由00號至99號,不得採用其他號數,同隊球員不得有重複號數,如違反此項規定,被裁判員拒絕其出賽,其後果由該隊負責。
16.2比賽秩序表排名在先的球隊須穿著淺色球衣(通常指白色),於記錄台右邊的球員席區;排名在後的球隊須穿著深色球衣(通常指其它顏色球衣),坐於記錄台左邊的球員席區
16.3凡在填寫計分紙及統計紙時,請將球衣號碼由小至大填寫, 開賽後不得更改(違例者,將作技術犯規論)。如遇上相方球隊同一顏色的,賽會或球証有權要求其中一隊穿上號碼布。如沒有號碼布可提供, 比賽能否進行最終會由可出賽之球隊隊長決定。
17. 抗 議: 17.1 球隊對於有關比賽之事件,於開賽前向裁判員提出磋商解決之,
倘若在比賽中有所爭執,當值裁判員依例判決,球隊仍有不滿意者,可提出保留抗議權,但比賽仍需繼續,否則喪失抗議資格。
17.2抗議書連同抗議費$300,於比賽完結時起72小時內電郵送
達賽會 info@hkaba.com,交由委員會作最後之判決,得值
者抗議費發還,否則沒收。本會亦會在2星期內答覆o
18. 控 告: 18.1 各球隊負責人對該隊職球員及有關之觀眾,應勸導和約束格守球
場秩序以免發生不愉快事件。
18.2倘若在比賽中發生糾紛而引起騷動被當局控告者,與球隊有關之
負責人須負法律上之責任。
19. 信 件: 所有信件及賽程表一律根據電子郵件發出,賽會不負任何郵誤
之責,球隊如有疑問可向賽會人員查詢或電郵 info@hkaba.com
或溜覽 http://www.hkaba.com, 一切資料以網上發放為準。
20. 場 監: 本會會盡量安排每場比賽有1位第3者作該場之場監,通常會是本會之委員,在場的統計員,亦會從資深球隊中會員挑選。場監的角色是以球賽可順利進行為依歸。如在場內有任何爭拗,他會以第三者向本會提供一個證供,而他亦有權調配在場裁判的職責甚至停止該場賽事。
21. 修 改: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經比賽委員會通過後得以修正之,如未經以上規定者賽會有權處理之。
只供參考